欢迎光临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官网 http://www.micecommittee.org.cn

联系我们

欢迎任何形式的媒体与商务合作深入的了解,有利于为您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联  系  人: 袁朋居 孔雀
李维轩
联系电话:010-68213652
传       真:010-68213652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甲12号万寿宾馆C座6519室

扫描关注微信公众号

您的位置:首页-关于我们-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
会展工作委员会章程(2018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会展工作委员会是隶属于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以下简称:城贸联),是经商务部原商贸服务管理司同意,并于2010年5月10日经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的(民社登【2010】第6064号文)负责会展行业管理的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全国城市工业品贸易中心联合会会展工作委员会标准简称为“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精神和十九大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发挥组织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制定和监督实施行规行约,引导行业组织者依法经营,增强行业自律;务实推动会展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接受商务部服贸司、城贸联等上级机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的办公住址:北京市万寿路甲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国家有相关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会展行业企业贯彻执行,推动会展业的健康发展。
(二)指导会展行业组织者依法经营;制定和监督实施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本行业的正当利益,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行业企业的要求和愿望,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提供依据。
(三)建立会展行业组织者信息网络,创办刊物,开展咨询,组织行业经验交流,为行业提供信息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四)积极发展与国外、境外会展组织者及相关行业的交往;组织全国及国际性的会展会、博览会和各种经济技术合作、考察,积极推动、开展各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不断提升我国展览业管理、促进水平,提升我国展览业的国际竞争力。
(五)组织专家对会展行业组织者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指导帮助会展组织者改善经营管理;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为行业储备管理与技术人才,全面提高行业的素质。
(六)配合商务部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法制建设,出台管理促进办法,加强展览业诚信制度建设。鼓励理念、模式创新,推动“互联网+会展”,“绿色会展”,引导行业可持续、生态发展。
(七)接受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凡全国有一定辐射力和吸引力的会展主办机构、会展场馆、会展中心、会展工程公司、会展运输公司、会展媒体、高等院校、会展科研机构、以及与会展行业相关的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秉承自愿原则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会员,根据城贸联章程及相关规定,自动拥有全国城贸联会员资格,享有其会员权益。
第九条:申请加入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城贸联的章程,赞同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的意愿;
(三)在会展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城贸联理事会或理事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全国城贸联、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城贸联、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的活动;
(三)获得城贸联、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城贸联、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情况两年不履行义务的,之前又不向本协会书面报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城贸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一般由本单位推选人员出任,因故不能参加理事会,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同级干部作为代表。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城贸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理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部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部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部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单位2000元/年、理事单位3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5000元/年)
第三十条: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物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出纳人员。出纳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接受城贸联会计监督。出纳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仅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上报相关部门核准报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城贸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联终止前,须在城贸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终止动议经城贸联理事会审议通过,发布注销声明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开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将2018年11月26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全国会展工作委员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城贸联秘书处备案通过之日起生效。